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
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
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
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
坚持两手都要抓。
房屋拆迁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它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色彩。
所以在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
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
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
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在土地拆迁的时候,有的居民可能会遇到被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内强制搬迁,然后直接拆除的情况。
如果对拆迁的问题有任何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拆迁办咨询,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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