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1、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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