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二、其他法定救助义务
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此即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责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收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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