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行纪合同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内容是比较相似的,如果民法典中行纪合同章节没有作出规定的,行纪合同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朱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有哪些》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30880.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