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发现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失败的情形时,要履行通知另一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通过其他方法确定。
而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失败的情形时,要履行通知另一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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