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多久
权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其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
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
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实现对抵押物的担保权。
1.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并不会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是比较方便的,相对于质权、留置权担保,更多当事人选择抵押权担保。
2.设立抵押权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成立,如果是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话,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动产需要交付,才能实现权力的转移。
抵押权提供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够够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3.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最常见的是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两种。
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还要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等。
按照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会保护的,如果因此产生什么纠纷就不好了,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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