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没有置换宅基地的要求的,只有货币和安置房。征地补偿主要标准和方式如下:
制定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在国土资源部组织指导下,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于2010年起在全国全面实行。同时,建立起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积极拓展稳妥的安置途径。按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例如,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加强引导和管理的前提下,可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落实社保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是没有置换宅基地要求的,可以要求货币补偿或者是安置补偿,具体是需要制定一个方案,然后双方按照方案内容来执行,如果有什么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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