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属于对房屋的使用物权,居住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居住权是属于房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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