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
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
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按照规定离婚时个人债务所涉及的方面是有几种,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一方债务的话那么就由一方自己偿还,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一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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