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再申领一块宅基地兴建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拆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将具体棚户区改造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要齐备。
2、就棚户区改造及征收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质进行听证或专家论证。
3、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项目用地进行用地批准,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5、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并出具“一书两证”。
6、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7、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方案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楹庭拆迁团认为如果棚改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9、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之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10、如果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棚户区改造,则应当先行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而不得直接使用规定上的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开展棚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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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确定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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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棚户区改造本质上也要拆迁,应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基本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所以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宅基地的,村民失去宅基地后,可以重新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兴建房屋,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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