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和他人的回馈。
2、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
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3、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因此,居住权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
进而言之,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合伙团体)不能享有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如果需要居住权人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则就相当于租赁了。
总之,居住权从其性质、本质方面看,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
当然,居住权人应当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
按照规定如果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居住权具有永久性是有效的,双方合同签订都是经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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