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合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
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按照规定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合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停止,如果和对方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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