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对共同犯罪人提起公诉,不需要受害人起诉。如果是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时提交申请书、证据等材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的,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如果是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准备起诉书、证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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