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已经生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检举,这是被处罚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行政处罚中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
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所以对生效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诉或者检举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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