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机关不执行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举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什么
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照规定行政拘留一直未执行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上级机关进行举报,对于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由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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