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什么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
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
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
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
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
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按照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的话作为未违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当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就要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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