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可以在30天内进行追认,所以效力待定合同有效期是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要如何处理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无外乎有两种。
一是经过追认使其变成确定有效的合同,二是通过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其变成确定不生效的合同。
1、追认,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2、撤销,合同不生效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30天内进行追认,如果权利人追认的,合同就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的,该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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