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如果是提前终止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3、抵消。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5、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店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是属于合同违约,一般是按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如果是合同到期后终止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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