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后果
第一、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
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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