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程序的步骤具体有哪些
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报明债权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
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复权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
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
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
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法院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恢复破产人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的,申请人对驳回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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