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判刑后,如果股东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可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基本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判刑而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权利包括什么
1、股东身份权。
股东对公司出资,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的名字就会被写入股东名册,也就意味着对外宣告,“某某人成为某公司的股东了”。
2、参与决策权。
成为公司股东,就意味着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公司大小事务,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3、资产收益权(也叫分红权)。
股东出钱出力成立公司、经营公司,股东就有权在公司盈利时参与分配公司的利润,公司解散时,如果公司还有剩下的钱可以分,还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四,知情权。
只要拥有公司股权成为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五,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当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打算增加注册资本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出钱购买要转让的股权或新增发的股权。
除此之外,股东还有退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等权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权利是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行使的,这是属于法定的权利,不能因股东犯罪服刑而消失,服刑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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