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可权优先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等的案件,符合条件后,可以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读者应该了解,保全的财产能不能优先执行,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的案件,保全财产可以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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