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民事权益要如何量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犯罪情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
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
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
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
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
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案件应该怎样进行量刑,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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