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围的传播可以算是学习交流。如果转卖用来盈利,并且被发现了属于违法的,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自编资料可以进行买卖吗
不可以,公民虽然有出版权但是必须接受监督,如果不能拿到出版号的话,自己装订出售是不被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信大家都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了,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从网络上买来的资料再一次进行转卖,用于盈利的话,可以说已经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但如果当事人对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整理编辑之后再卖出去需要进一步的认定,这种情况可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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