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自愿签订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双方之间的约定只对离婚的男方和女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其是否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无论如何约定,都不能对抗债权人。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无效。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是各承担一半的份额。即便双方离婚,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欠有外债的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同样是受到法律承认的,但是并不意味着签订了这样的离婚协议,就可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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