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如何界定
征地中的“公共目的”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
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
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
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
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
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以办开发区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
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不应先是得到政府批准,然后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
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腐败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的话一般补偿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在征收过程中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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