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开庭,什么时候开庭由仲裁委安排确定,没有固定时间。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有期限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
1、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
“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超过60日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60日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2、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
申诉人不适当或被诉人名称不符、地址不清等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寄送法律文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诉。
3、申诉人提出申诉时,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
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
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
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诉。
4、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
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以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5、申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仲裁费用。
申请减缓免仲裁费用的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或者在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在庭审中途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
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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