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1、从到案方式看,若是传唤或者扭送的,不构成自首;
2、从笔录内容看,如果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不够成自首;
3、刑拘前做了笔录,之后逃跑被抓回,还是不能构成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有关自首的法律认定主要是什么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
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
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
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经济犯罪第一次笔录并不一定就是自首的,自首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掩盖事实一样是不属于自首行为,关于自首方面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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