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有多次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的处罚。
如果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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