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二)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有哪些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犯罪嫌疑在被关押期间就只能律师会见,但在会见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规定,除了要提交相关的证件之外,在会见时还不能带任何的东西给当事人,如果出现有违反规定的操作,律师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在会见之前就需要清楚相关的条款,不能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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