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安机关对涉案的财产采取冻结等措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案件的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这种强制措施是针对涉案物品,而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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