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
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
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
至于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个人是不可以签订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来执行,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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