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初始登记后,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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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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