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一般是不会进行公告的,而是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申请人申报财产情况,如果被申请人无法通知的,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的期限是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强制执行怎样申请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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