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员并不是股权的所有人,所以股权管理人员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的。只有股权的所有人才有权将股权质押。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会有何种影响
1、股权的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这是由股权的性质决定的。
如果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则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2、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
①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②无法及时要求股东履行补救义务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
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人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
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当然,股权价值减少的范围应该广义化,既包括实际减少,也包括出质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价值可能减少或者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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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股权的所有人才有权将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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