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该载明劳动报酬等的内容,如果不写明薪资情况,是属于不正常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薪资内容,如果不约定的,一般被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生产奖;
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劳动合同应该载明劳动报酬等的内容,劳动合同应该载明劳动报酬等的内容,如果不写明薪资情况,是属于不正常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薪资内容,如果不约定的,一般被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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