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施工的工程可以抵押,正在施工的工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就有效。但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四个构成要件
(1)目的要件:
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
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者其他类型的贷款。
(2)主体要件: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也就是借款合同的贷款人。
而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
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3)客体要件: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必须是“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因此,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
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不仅必须查看和收集有关证件,还必须准确评估在建工程的价值。
(4)形式要件:
在建工程抵押要在法律上有效,不仅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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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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