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钱,如果不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如果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法院不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都包括哪些
(一)、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
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
(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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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法院不是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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