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按照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呈报减刑、假释,将其在监狱服刑时的剩余分数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的幅度;
同时加上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扬次数、奖励分值,综合考量减刑幅度,一般考虑每三次表扬折抵减刑一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社区矫正缓刑减刑一次减一个月这样,需要经过三次表扬,社区矫正对象是有一定的范围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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