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欠债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的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夫妻离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方式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一方的欠债,如果不是为家庭日常或者生产经营的支付所负债务的话,属于一方的债务,对另一方不受影响。因此,一方有提出离婚的自由。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返还。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五)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怎么认定是否因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是否属共同生产经营需综合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债务为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负,或者债务为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负,但夫妻双方共享收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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