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递延纳税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企业重组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中,对如何计算“债务重组所得占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作了明确,计算公式为:
债务重组所得占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债务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债务人重组业务涉及的债务计税基础-债务人用于偿付债务的资产公允价值。由此可见,该债务重组所得所占比重与股份支付其实并没有关系。《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也就是,如果亏损上市公司在重组中获得债务减免,那么所减免的部分,从税务的角度,就被视为当期收入,列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法律规定
债务重组清算期限是多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就是小编对“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递延纳税”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递延纳税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律师365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以上就是曾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递延纳税》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33344.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