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和罚金终身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相当性原则。
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
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2、经济原则。
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
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
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赃款和罚金超过多长时间之后就不会追缴,所以一般情况下认为是会终身追缴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法律都会强制执行,如果不服的可以联系律师,律师365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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