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后,是不能返还出资的。但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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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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