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股东退出的方式
(一)股权转让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
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
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
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
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
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
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
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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