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另外,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孩子能共同抚养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第四,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
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离婚时,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这本是一桩好事。但是如果双方为了争夺孩子导致关系交恶,这对于孩子的伤害可能更甚于婚姻的破裂。因此,作为律师,一般都建议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父母们可以优先选择共同抚养的模式,双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呵护子女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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