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
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4、注意调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注意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6、注意调解主持人员。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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