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1)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便于与其联系并送达有关复议法律文书);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作出引起复议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
即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指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给予行政赔偿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复议请求应具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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