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就生效,被执行人要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如果超过期限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民事判决生效抗诉程序
1、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4、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
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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