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婚情形的,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所以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重婚罪怎么认定
可以先明确地是,认定重婚罪,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个婚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简单地说,就是同一时间拥有两本有效的结婚证。
2、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而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所以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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