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利息和违约金是独立于主债务之外的,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有不同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二、主债务与从债务有什么联系
1、主债务与从债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主债务就不发生从债务,没有从债务也就无所谓主债务,从债务对主债务起着担保作用。
因此,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
从债务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和无效。
但对此亦应作具体分析。
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损害赔偿债务,系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主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可以就损害赔偿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比如,为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承担。
但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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